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
- 債權人
- 晨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時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晨禧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如欲委任游健平為本件之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本票影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