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 債權人
-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代理人
- 曾柏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究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或【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