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群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