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全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弘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及到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台端報案證明記載票據號碼為「支票號碼」,請一併更正為「本票號碼」。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