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新臺幣12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