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凌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烱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洪「炯」煇抑或洪「烱」煇?
二、請具狀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票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