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海龍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發票人欄記載 帳號,非發票人公司)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 何人為收件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為何人?)並說明支票 遺失於廠商管理室係指何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