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海龍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佳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發票人欄記載帳號,非發票人公司)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為何人?)並說明支票遺失於廠商管理室係指何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