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聲 請 人 國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購買新臺幣75,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遺失,抑或交付受款人前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