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2號聲 請 人 新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孟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台端聲請狀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