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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聲請人
財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添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銀行大甲分行購買新臺幣陸萬肆仟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本票?(台端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記載「本票」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請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票據是交付受款人前抑或交付受款人後遺失,票據權利是否有移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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