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天信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邱瓊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天信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瓊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AJ0000000號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為發票人,依聲請人 自陳系張支票於民國110年8月22日已信封袋裝,委託友人徐健瑋將信封袋交付予李志龍後,李志龍隔日打開發現信封袋,發現遺失系爭支票;是以,依聲請人陳述意旨,系爭支票業經交付予李志龍,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或最後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