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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廖松岳

  • 原告
    林傳智即林鐸臻即林正彬
  •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傳智即林鐸臻即林正彬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破產管理人 周佑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資產表在卷可憑。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以決定處 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復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有本院110年11月23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10年11月23日中院麟110司執消債清心字第7號函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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