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廖松岳
- 原告林傳智即林鐸臻即林正彬
-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傳智即林鐸臻即林正彬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破產管理人 周佑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資產表在卷可憑。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以決定處 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復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有本院110年11月23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10年11月23日中院麟110司執消債清心字第7號函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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