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玉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游惠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黃怡玲、花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玉芳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件資產表貳編號2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 臺幣玖萬伍仟零壹拾壹元,並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 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其清算財團如附表資產表所示,本院於110年11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債務人財產之處分方 法,並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惟債權人無 法就清算財團之處分方法形成有效決議。本件清算財團中資產表貳編號2之保單,預估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95,011元, 此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保險之保障,關於債務人上開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現款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