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林火木 債 務 人 衍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勇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8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8月2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衍凱企業社,負責人:黃勇倫,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衍凱企業社邀同第三人黃勇倫、王永發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與聲請人簽訂分期付款之買賣契約,並由衍凱企業社、黃勇倫、王永發於108年8月2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793,050元、新臺幣10,418,048元,到 期日為民國109年11月06日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 債務人未按期繳納分期款項,應視同全部到期,經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新臺幣8,530,000元及 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買賣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龍井區 │ 龍津 │ │ 548 │ 351 │ 4分之1 │ ├─┼───┼────┼───┼───┼──────┼────┼──────┤ │2│臺中市│ 龍井區 │ 龍津 │ │ 698-6 │ 200 │ 4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