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綸即陳易昀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冠妤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彥伯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讚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2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3日至民國110年6月3日止 。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讚亮。 (十)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讚亮於民國80年5月間提供名下如附表之不動產,擔保其對台灣土地銀行之借款債務,嗣台灣土 地銀行於95年5月間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141 萬元讓與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陳讚亮 於民國99年1月15日死亡,系爭房地於103年間皆由陳易昀 一人繼承取得,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間向本院聲請調解,並與被繼承人陳讚亮之繼承人陳品綸即陳 易昀、陳冠妤、陳彥伯成立調解,渠等3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讚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金143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嗣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9年8月間 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141萬元、利息、違約金等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受讓系爭抵押權及債權迄今, 相對人仍未再清償分文。雖債務人陳讚亮已死亡,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切結書、授信約定書、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調解程序筆錄、債權額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76 │1,072.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2│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119 │ 634.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3│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120 │ 702.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主要用途:辦公室 │三層: │陽台: │100000分│ │ │ │段158-76、158 │、商場 │ 1,625.58│ 103.15│之1292 │ │ │ │-119、158-120 │主要建材:鋼骨鋼 │合計: │ │ │ │ │ │地號 │ 筋混凝土造 │ 1,625.58│ │ │ │ │ ├───────┤層 數:22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