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 請 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 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另依民法第869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 與之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 (四)存續期間:自080年06月03日至110年06月03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吉雄。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吉雄於民國(下同)80年6月14日向第 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6月14日,而上開第三人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95年5月19日將已確定之本金債權550,352元讓與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31日將上開已確定之本金債權讓與於聲請人,故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受影響。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切結書、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憑證、債權額確定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58-76 │1,072 │100000分之45│ ├─┼───┼────┼───┼───┼──────┼────┼──────┤ │2│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58-119 │634 │100000分之45│ ├─┼───┼────┼───┼───┼──────┼────┼──────┤ │3│臺中 │西區 │公館段│ │158-120 │702 │100000分之4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辦公室,商場 │三層: │陽台: │100000分│ │ │ │段158-79、158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625.58 │103.15 │之687 │ │ │ │-119、158-120 │022層 │合計: │ │ │ │ │ │地號 │ │1,625.58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49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