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 請 人 林彩華 楊菜 相 對 人 堉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晧東 債 務 人 傅湧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傅湧沼於民國86年3月1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民國86年6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105 年2月2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堉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二張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本件抵押權設定於86年3月17日 ,且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欄記載「新台幣2,300,000元」,於 存續期間欄記載「自民國86年3月17日至民國86年6月16日」,於利息欄記載「依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算」,於遲延利息欄記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於違約金欄記載「權利總金額百分之30」,於債務清償日期欄記載「民國86年6月16 日」。綜觀上開登記內容,其固有存續期間之記載,然並未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欄記載「最高限額」或「本金最高限額」等字樣,且其餘關於擔保債權範圍即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與債務清償日期等欄位更已完整記載,所擔保之債權已屬特定,則依前揭登記謄本公示之抵押權外觀而言,本件抵押權即應認屬普通抵押權。又相對人堉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綜上,本件抵押權為已登記,且登記之清償日期並已屆至,而聲請人主張未受清償等情,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北區 │中清段│ │ 274-17 │ │ 108.00 │ 10分之2 │ ├─┼───┼────┼───┼───┼──────┼─┼─────┼──────┤ │2│臺中 │ 北區 │中清段│ │ 274-18 │ │ 108.00 │ 10分之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