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煜瀅、林輝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輝煌 陳玉雲 債 務 人 丸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10月18日。⑵民國108年6月3日 。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 000,000元。⑵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 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民國135年10月16日至⑵民國138年 5月29日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 準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設定義務人:⑴⑵林輝煌、陳玉雲,設定權利範圍: ⑴⑵全部。 (十二)債務人:⑴⑵林輝煌、陳玉雲、丸億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⑴⑵皆為全部 三、嗣相對人林輝煌、陳玉雲於㈠民國105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0年10月19日,㈡民國108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 ,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5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8月25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813,77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梧棲區 民族 9-1 無 1869.00 林輝煌、陳玉雲各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農舍 加強磚造 2層樓 1層:171.42 2層:171.42 電梯樓梯間:15.00 合計:357.84 無 林輝煌、陳玉雲各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