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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聲請人
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佰智
相對人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貨物拍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標的貨物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海商法第51條第3項所定貨物拍賣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3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依海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聲請拍賣貨物,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93條規定即應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人具狀敘明如附表所示標的貨物目前置放於高雄港區處,有聲請人民事聲請拍賣貨物狀、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貨櫃集散站貨櫃交替驗送單在卷可憑,則如附表所示標的貨物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貨櫃號碼 1 CAAU0000000 2 IAA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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