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陳煜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康廷藝術創作團隊股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耀廷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11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康廷藝術創作團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㈠相對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康廷藝術創作團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5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11月23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㈡相對人游耀廷任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康廷藝術創作團隊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9月3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康廷藝術創作團隊股份有限公司、游耀廷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1,996,64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總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北屯區 │建安 │ │ 254 │無│146.00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 │人:游耀廷) │ ├─┼───┼────┼───┼───┼──────┼─┼─────┼──────┤ │2 │臺中 │北屯區 │建安 │ │ 254-2 │無│413.00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 │人:游耀廷)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 │臺中市北屯區建│人行道、店舖 │一層:52.52 │ │全部(所 │ │ │1171│安段25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騎樓:19.73 │ │權人:游│ │ │ ├───────┤1層樓 │合計:72.25 │ │耀廷) │ │ │ │臺中市北屯區和│ │ │ │ │ │ │ │祥街210號 │ │ │ │ │ ├─┼──┼───────┼────────┼──────┼─────┼────┤ │2 │ │臺中市北屯區建│住宅、樓梯間 │一層:112.15│ │全部(所 │ │ │1425│安段254-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97.63 │ │有權人:│ │ │ ├───────┤5層樓 │三層:97.63 │ │康廷國際│ │ │ │臺中市北屯區和│ │四層:97.63 │ │企業股份│ │ │ │祥街208號 │ │五層:97.63 │ │有限公司│ │ │ │ │ │突出物一層 │ │即康廷藝│ │ │ │ │ │:24.28 │陽台:6.90│術創作團│ │ │ │ │ │突出物二層 │ │隊股份有│ │ │ │ │ │:26.45 │ │限公司) │ │ │ │ │ │突出物三層 │ │ │ │ │ │ │ │:26.45 │ │ │ │ │ │ │ │合計:579.85│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