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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陳潭水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淳陽
  • 被告
    林芹盈即林琳蓁陳人傑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傑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蕭淳陽 相 對 人 林芹盈即林琳蓁 債 務 人 陳人傑 債 務 人 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債 務 人 力傑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人傑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3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3月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人傑、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人傑、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9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並於109年1月30日復借款25,000,000元,且立有面額2500萬元、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另債務人陳人傑、力傑金屬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並於109年1月30日復借款10,000,000元,且立有面額1000萬元、未載到期 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等均未按時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2,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陳人傑於109年7月13日因夫妻贈與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林芹盈即林琳蓁,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527 │169.27 │全部 │ ├─┼───┼────┼───┼───┼────────┼─────┼──────┤ │2│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528 │345.32 │全部 │ ├─┼───┼────┼───┼───┼────────┼─────┼──────┤ │3│臺中 │沙鹿區 │六路 │ │529 │240.82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45 │臺中市沙鹿區六│商業用 │一層:309.27│ │全部 │ │ │ │路段528地號 │加強磚造 │ │ │ │ │ │ ├───────┤水泥地床 │ │ │ │ │ │ │臺中市沙鹿區平│石棉瓦頂 │ │ │ │ │ │ │等七街11號 │一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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