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閔傑
- 相對人
- 譚陳雪玉
- 債務人
- 燦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英男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譚陳雪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燦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吳英男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6年11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燦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吳英男於109年5月25日共同簽發金額4,272,000元,到期日為110年1月26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尚欠3,55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水湳 │ │220 │48.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11 │臺中市北屯區水│002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34.35 │ │全部 │ │ │ │湳段22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33.60 │ │ │ │ │ ├───────┤ │合計67.95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大│ │ │ │ │ │ │ │連路1段127巷14│ │ │ │ │ │ │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