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聲 請 人 坤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炳 相 對 人 洪照雄即正大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 │ │ │ │ │ │ │ ├──┼───────┼────────┼──────┼───────┼──────┼──┤ │001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8,000元 │107年9月10日 │2018061303 │ │ ├──┼───────┼────────┼──────┼───────┼──────┼──┤ │002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7年10月10日 │2018061304 │ │ ├──┼───────┼────────┼──────┼───────┼──────┼──┤ │003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7年11月10日 │2018061305 │ │ ├──┼───────┼────────┼──────┼───────┼──────┼──┤ │004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7年12月10日 │2018061306 │ │ ├──┼───────┼────────┼──────┼───────┼──────┼──┤ │005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8年1月10日 │2018061307 │ │ ├──┼───────┼────────┼──────┼───────┼──────┼──┤ │006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8年2月10日 │2018061308 │ │ ├──┼───────┼────────┼──────┼───────┼──────┼──┤ │007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8年3月10日 │2018061309 │ │ ├──┼───────┼────────┼──────┼───────┼──────┼──┤ │008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8年4月10日 │2018061310 │ │ ├──┼───────┼────────┼──────┼───────┼──────┼──┤ │009 │107年6月13日 │32,000元 │32,000元 │108年5月10日 │2018061311 │ │ ├──┼───────┼────────┼──────┼───────┼──────┼──┤ │010 │107年6月13日 │24,320元 │24,320元 │108年6月10日 │2018061312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