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以附表陳報本票票據內容: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利息之利率等。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