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聲 請 人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以附表陳報本票票據內容: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利息之利率等。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