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何智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109年10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