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1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元欣即欣原商行、凃秀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凃」秀枝或「涂」秀枝?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