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張祐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宏、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或相對 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陳建宏業於民國110年3月3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規定,其聲請對相對人陳建宏為本票裁定並非適法, 應予駁回之。又相對人陳建宏兼相對人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不能行使董事長職權,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陳報其最新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此部分之聲請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