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32號聲 請 人 鄒惠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4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 二、確認本件「徐正賢」是否為系爭本票發票人或僅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