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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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惠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請確認本件欲請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因臺端聲請狀內載明「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又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為依據票據法規定…,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1058357、WG1058351、WG1058353、WG1058354、WG1058355、WG1058356)六紙,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