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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聲請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惠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請確認本件欲請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因臺端聲請狀內載明「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又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為依據票據法規定…,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1058357、WG1058351、WG1058353、WG1058354、WG1058355、WG1058356)六紙,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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