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聲 請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惠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請確認本件欲請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因臺端聲請狀內載明「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又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為依據票據法規定…,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1058357、WG1058351、WG1058353、WG1058354、WG1058355、WG1058356)六紙,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