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陳振家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威勝運旺環保有限公司洪偉真陳坤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運旺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振家 人 相 對 人 洪偉真 相 對 人 陳坤厚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陳振家之身分證字號「NL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