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烊棋即興成商行、林芯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與聲請之原因事實中記載相對人等簽發面額「新台幣2,409,600元」之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