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52號聲 請 人 鄭安勝即兆展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國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就為「吳國禎」抑或為「吳國槙」?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姓名與後附本票簽發者姓名不符。應具狀更正為正確性名,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