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佳築有限公司、劉歡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佳築有限公司業於110年3月1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016988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