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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翰鉅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聲 請 人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台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翰鉅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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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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