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聲 請 人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台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翰鉅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