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20號
- 聲請人
-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基邦
- 相對人
- 威達鋼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蘇偉銓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蔡敏安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3220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備考│ │ │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001 │109年8月30日 │50,000元 │2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2 │109年9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3 │109年10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4 │109年11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5 │109年12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6 │110年1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