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97號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代 理 人 鄭皓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珮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然台端附表提示日為民國110年7月1日,惟依本院收受 聲請狀日期為民國110年6月30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時 ?又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㈡臺端聲請狀狀尾僅蓋有代理人鄭皓元之印文,未蓋有聲請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之印文,應具狀補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