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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 原告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法人鄭皓元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珮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97號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代 理 人 鄭皓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珮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然台端附表提示日為民國110年7月1日,惟依本院收受 聲請狀日期為民國110年6月30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時 ?又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㈡臺端聲請狀狀尾僅蓋有代理人鄭皓元之印文,未蓋有聲請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之印文,應具狀補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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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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