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9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953號
- 聲請人
-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秉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臺端陳報本票(票據號碼:TH8964506)之提示日為何時?因臺端聲請事項內載明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然台端聲請狀內並未敘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