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偉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84號 聲 請 人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文慶、張奕寬、林學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提出相對人王文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奕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學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王文慶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