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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聲請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官惠珍」究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僅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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