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朝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79號 聲 請 人 張朝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