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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聲請人
張朝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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