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原告黎美惠、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1號聲 請 人 黎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玖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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