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周斯帖、何國珍、林益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相對人林周斯帖、何國珍二人之身分證字號相同,應為誤繕相對人身分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