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事實理由二、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院查在桃園市。)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