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劉秝安即多源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三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李三郎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即臺灣新北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