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趙子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李錫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被繼承人李錫珍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其日後發放之股票股利,准予變賣。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錫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 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錫珍於民國98年3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32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李錫珍之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鈞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因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清償債權及墊付費用,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李錫珍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李錫珍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32號裁定影本為證,堪信為真 實。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李錫珍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 家催字第139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 ,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清償債權及墊付費用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函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8月10日北院忠110司執助亥字 第7727號執行命令、現金遺產資料、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嘉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友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惠嘉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均影本)等件在卷可按。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及墊付費用,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綉燕 附表:被繼承人李錫珍所遺之股票 證券代號 證券名稱 / 股票名稱 股 數 2466 冠西電 3,282 1417 嘉裕 149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47 友益股份有限公司 3,953 惠嘉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7,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