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1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14號

聲請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相對人
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相對人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2,6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兩造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56%,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兩造均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1號判決諭知本訴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8%,其餘82%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反訴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2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裁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77號裁定,予以駁回,諭知再審訴訟費用、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本訴之第一審│ 180,784元│聲請人預納,詳本院102建108卷一頁6 ││裁判費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148,243元 ││ │ │ (計算式:180784×82%=148243) │├──────┼───────┼─────────────────┤│本訴之第二審│ 127,279元│聲請人預納,詳臺中高分院105建上31 ││裁判費 │ │卷一頁31。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104,36││ │ │9元(計算式:127279×82%=104369) │├──────┼───────┼─────────────────┤│第三審律師酬│ 20,000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14號核定 ││金 │ │。 │├──────┼───────┼─────────────────┤│再審案第三審│ 30,000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81號核定 ││律師酬金 │ │。 │├──────┴───────┴─────────────────┤│本件計算結果: ││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額為252,612元。 ││ (計算式:148243+104369=252612)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額為50,000元。 ││ (計算式:20000+30000=50000)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