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鄭孝中
- 相對人
- 吳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姓名「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素玉」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孝中」、「相對人鄭孝忠」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素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