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孝中 相 對 人 吳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姓名「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素玉」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孝中」、「相對人鄭孝忠」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素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