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
- 聲 請 人
- 洪英哲
上列聲請人因永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無法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