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勇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陳勇蒼 上列聲請人因璽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3月15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璽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股東對清算報表有所異議,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8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3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