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志豪 黃懷萱 上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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